陳某2015年2月15日在高唐縣職業介紹機構組織的用人單位招聘會上,經面試合格后被縣某機械有限公司招收錄用。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工作崗位是倉庫保管員兼統計員,月工資15
發布時間:2016-04-06
小王到單位上班一年多,可單位一直沒給她繳納社會保險,于是她以單位不給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并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金。公司經理表示,辭職是小王本人提出的,因此單位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不滿公司
發布時間:2016-04-06
【案情回放】2010年5月,田女士入職一家生產型企業從事設計工作,雙方至今已經簽訂過兩次書面勞動合同,合同中注明每月工資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田女士在入職之初,用人單位讓其簽署了一份《協議》,內
發布時間:2016-04-06
【導讀】: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案例直播:
發布時間:2016-04-06
案例:郝某于2011年5月進入某物業公司擔任項目經理職位,雙方簽訂目標責任狀約定年薪10萬元,之后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基本工資為2000元,工作時間按標準工時工作制。工作期間,該公司未給原告繳納各項
發布時間:2016-04-06
呂文生是駐馬店市吳桂橋煤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吳桂橋煤礦)一名采煤工,他告訴記者,2009年他便到了煤礦工作,直到2011年,煤礦才與其正式簽訂了勞動合同。2014年6月,呂文生因感到肺部不適向單位請假
發布時間: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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