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的實施,把“掛靠社會保險”或叫“代理社會保險”,又一次推到風口浪尖,尤其是7月20日在深圳一些報紙同步刊登類似“掛靠繳社保違法、情節嚴重要入刑”的文章,引起社會一片嘩然,有的還感到“恐慌”!
以下是部分報紙的報道:
以上報道配合“廣東省條例”進行宣傳,無可厚非,對打擊個別騙保等問題一定有威懾作用。通過這些報道,我們是否要關注“掛靠或代理社?!焙竺娓顚哟蔚膯栴},了解掛靠社保的主要人群是誰?為什么要“掛靠社?!??這個群體如果很大,政府是否要修改、調整現有法規和政策,從制度上更好解決民生問題。
一、為什么會出現“掛靠或代繳社?!??
當前,社會上出現的社保掛靠或代理,主要是因為:
1、非戶籍人員在當地沒有個人繳納社保的渠道
非深圳戶籍沒有用人單位是沒有辦法繳納社保保險的,全國其它城市也應該如此。這些非戶籍人員有很多情況,主要有:
1)自謀職業者:這部分人群,隨著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從傳統小商小販,到網上店商,這幾年,迅速擴大到知識分子群體,如設計、編程、網絡寫作者等;
2)非戶籍員工離職后,因為個人原因想暫停工作一段時間,又希望延續社保,他們/她們多是在當地長期居??;
3)創業初期,沒有成立公司之前。
這部分人員,自己解決了自己的就業、自己為自己參保,自己為自己養老,他們響應國家社會保險的號召,不給或少給政府增添麻煩,我們的政府就應該給予更多的關愛、便利和支持。
2、企業跨區域發展初期或短期用工,設立分/子公司成本太大,也太麻煩,多數企業不樂意選擇,這種用工的主要情況有:
1)初期招用員工少;
2)短期用工或試探性用工;
3)分/子公司籌辦期間
企業跨區域發展的不確定性太強,早期沒有設立分/子公司,招用人員又要為當地員工解決繳納社保問題,掛靠成為最有效、最便利的解決辦法。
雖然企業注冊越來越便利,但要養一個公司有多少事、要花多少錢,我們的政策制定者,是否體諒過企業?一個注冊企業,不管是分公司、子公司,至少要做以下工作:每月要做財務報表、要報稅包括分公司的零報稅、經常要交統計報表。自己設立一個社保帳戶,每月都要去辦理有關社保手續。這些公司在跨區域發展初期,基本沒有財務人員、沒有人力資源干部,這些工作專業性又強,他們要搞定,得花多少銀子?花多少心思?
有人會說,企業可以通過勞務派遣來解決,這個可以解決一小部分,因為企業要面對10%的比例,勞動合同一簽就要二年以上等問題,有的中小城市不好找代理社保的勞務派遣公司。
3、繳納社會保險不僅為了養老、看病,現在已成為百姓在城市生活的必要條件
大家都知道,在一個城市生活,沒有當地的社會保險,將嚴重影響百姓生活,甚至可能難以生存。社會保險影響百姓的事情主要有:
1)家長沒有當地社會保險,小孩不能上學;
2)沒有當地社會保險,不能購買車;
3)不能買房;
4)不能辦理居住證;
5)不能辦理調戶口;
6)不能辦理商務港澳通行證(如深圳);
現在有一個趨勢,與百姓關系的問題,沒有辦法的時候,常常會用“社會保險”來解決,這樣下去是好事還是壞事,我們不去討論。我只希望小孩能上學,因為這是天大的事、百姓可買房買車等,不管戶籍、非戶籍,能夠在一個城市和諧、和睦生活下來。
二“掛靠社?!倍歼`法?
掛靠社會保險,不是今天才出現的事,沒有勞動關系就可以代理社會保險。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流動就業人口增加,人事、勞動部門為流動就業人員設計的一個“代理社?!狈债a品,后來延伸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一個服務內容。
2000年11月實施的《廣東省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機構可為委托方提供以下服務”:(三)代委托方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手續。規定中所稱的委托方包括:
第四條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的服務對象
(一)廣東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外國或外省駐粵機構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三)尚未就業的大中專、技工學校、“五大”(函大、業大、夜大、職大、電大)畢業生;
(四)尚未建立或自謀職業的轉業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及符合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
(五)流動就業人員;
(六)因私出境人員、國際勞務輸出人員;
(七)外國企業及華僑、臺港澳企業常駐廣東省代表機構或分支機構及其雇員;
(八)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勞動者及其他在職流動人員;
(九)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明確規定(第三十條):中介機構經人事行政部門委托可以從事下列人事代理業務:代收代繳社會保險金;
隨著流動就業人口的增加,為了方便百姓繳納社會保險,近幾年,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臺的法規中,很多明確服務范圍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代理”。
如2012年6月,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鼓勵發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代理業務”。
從以上的政策來看,代理掛靠社會保險,已經“合法”存在十幾年,甚至于更長時間,現在就不能以“違法”而一棍子打死。
三、從新聞報道,引發的一點思考
1、新聞媒體的報道,是否值得商榷?
新聞自由當然是無可厚非的,因為關注焦點、吸引眼球是記者的職業要求。我想商榷的事,這個報道是否全面?是否有負面影響?
舉一個例子來說:現在記者自謀職業的人也多起來,他們肯定有人在委托第三方代繳社會保險,他們看到這個新聞,會的怎樣的感覺?
我想說的是,新聞記者是否能夠經過這個事情,去全面了解一下,“掛靠社?!钡膩睚埲ッ}、百姓聲音、多少可能受到影響,從更深入社會的報道,推動政府在立法、制度設計上,更加關注民生,解決百姓生活、生存問題。
2、新形勢、新時代下,政策出臺和制定的政策,要更加體現民生和滿足市場
據今年初報道:新華社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報顯示,初步核算,全年國內生產總值676708億元,比上年增長6.9%。年末全國大陸總人口13746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680萬人,其中城鎮常住人口77116萬人。全國人戶分離的人口2.94億人,其中流動人口2.47億人。另據2016年6月公布的“2015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2015年末全國就業人口77451萬人。
全國就業人口7.7億多人,流動就業人口達到2.47億人,其中有多少人長期生活在一個城市,他們多少人要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多少人是自雇就業?我想一定是個大數據。
我們看看國外的自雇就業占勞動者的比例有多大?據2015任仕達靈活雇用用工報告,以下各國自雇就業的比例是:加拿大:8.7%、美國:6.6%、墨西哥:33.0%、哥倫比亞:53.5%、巴西:27.4%、智利:26.6%、俄羅斯:6.9%、韓國:27.4%、日本:11.5%、澳大利亞:10.3%、新西蘭:15.2%、英國:14.4%、法國:9.5%、荷蘭:16.1%、比利時:15.1%、德國:11.2%。
從數據看,平均數肯定超過10%,與我們相鄰的韓國、日本都超過了10%。
中國自雇就業有多大的比例,我沒有數據,應該不會少于10%,對吧?
按照中國如此之大人口和流動就業人口基數,我們的自雇就業人口非常大,這部分人群的社會保障怎么解決?
在國家鼓勵創業、自謀職業的情況下,解決社會保險繳納的問題,是否應該從源頭去思考和解決現有法規和政策不適宜問題。
1)法規的局限性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中規定,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但是這個規定,只有戶籍人口才能享受,沒有用工主體的非戶籍人員怎么解決?
2)繳納和享受社會保險是否可以與勞動關系脫鉤?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以上兩條規定,成為必須建立“勞動關系”才能繳納的社會保險的政策依據。所有才有新聞報道中出現的“有關7月開始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也就是說“掛靠”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是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人,繳納和享受社會保險與勞動關系就綁定在一起。過去這樣設計的制度,不能說錯誤,關鍵是現在不一定適用新的形勢和時代。
是否可以修改和調整?
3、專業社會保險服務是否可以在規范中發展
修改法規需要較長時間和復雜程序,為了更好、更快地解決非戶籍人員的參保問題,建議各地可以放開或擴大專業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社會保險服務,把“堵”變成“引”,讓更多自雇就業者、臨時不在崗、短期沒有社保帳戶用工企業等人員,能夠繳納社會保險有暢通的、合法的渠道,能夠享受到社會保險的各種待遇。
其實,通過專業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為企業和個人提供服務,可以有效分解社會保險部門的工作壓力,減少百姓到社會保險部門排長隊的不滿、提高單位或個人繳納社保的效率和滿意度。
我們是否可以借鑒日本的一些成功經驗。通過《社會保險勞務士法》,培訓和建立了一支專業性非常強的社會保險服務隊伍和服務機構,據介紹,日本現在專業社會保險事務機構2萬多家。
近幾年,勞動用工和就業在國家和時代的轉型、變革中而變,我們的法規出臺和制度設計,會滯后于發展,社會保險法規和制度也不例外,如何解決當前社保繳納和享受的問題,也是各級政府的重要工作,希望看到更多解決實際問題、百姓滿意的法規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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