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某之夫馬某系某公司機修車間職工,機修車間每天安排兩名人員值班,負責日常白班以外時間的機械維修。公司對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是在單位內就餐還是回家就餐未作明確規定。2014年8月24日11時30分至25日14時為馬某當值時間。25日11時30分,馬某回家吃午飯,13時30分左右突發疾病,23時40分因搶救無效死亡。9月22日,公司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審查后,認定馬某為工傷。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又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人社部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審理后認為,馬某在值班時間內就餐時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應當視同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該公司對自己提出的馬某非工亡的主張,并未提供足夠的證據,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考量,筆者認為,本案作為特定情形下發生的事件,可視同工傷。
首先,馬某符合在“工作時間”這一要件。雖然事發時,馬某并不在單位內,但由于單位對值班人員輪換就餐是在單位內就餐還是回家就餐并無明確規定,而馬某午間就餐是勞動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故馬某就餐時突發疾病,屬于在“工作時間”內。其次,馬某符合在“工作崗位”這一要件。馬某回家就餐行為發生在工作時間內,且單位對就餐地點無禁止性規定,就餐行為實為工作之合理延伸。故馬某突發疾病時可認定在“工作崗位”。第三,馬某8月25日13時30分突發疾病被送醫搶救,23時40分搶救無效死亡,屬于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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