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機械廠職工鄧某駕駛單位貨車送貨至外地,在返回單位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鄧某身受重傷。交警部門經調查,認定鄧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不久,鄧某親屬到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申報工傷。
對此,有人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的規定,只有職工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認定為工傷。但這種認識有失公允,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如果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可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來衡量。
第二,如果該職工在單位從事駕駛員工作,在用人單位安排下駕駛單位的車輛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無論駕駛員本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都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來衡量。這一情境下的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補償原則,職工如因疏忽受傷,即使是違反單位的操作規程,對負傷、致殘、死亡負有責任或過錯,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如果職工不是駕駛員,但是在執行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無論該職工在事故中負主責還是次責,同樣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因此,本案中,鄧某駕駛單位的車輛執行單位交辦的工作任務,在此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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