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市里一家汽車維修店工作,該店的業主和經營人是陸某。2010年9月,王某在維修汽車時,左眼受傷,由陸某送至醫院治療,先后花費醫療費3萬余元。
王某在汽修店工作期間,并沒有同陸某簽訂任何勞動合同等,也沒有繳納社保。受傷后,王某先后提出勞動仲裁、訴訟,經法院判定王某與汽修店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支持王某雙倍工資的請求。
后王某申請工傷認定,傷愈后鑒定為工傷七級傷殘。然而就在王某申請仲裁要求陸某的汽修店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發現這家汽修店已申請注銷。王某就將陸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汽修店為王某用人單位,王某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汽修店為個體工商戶,沒有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并已經注銷登記,陸某作為登記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定陸某賠償褚謀共計40余萬元。
法官說法: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相應的工傷賠償義務也應當由單位來承擔。但事實上,發生問題后為了逃避責任,像本案中陸某注銷工商登記的情況也不在少數。在這種情況下,并不意味著沒有單位就不用賠償,而是由相應的經營者、業主或原來的法人代表等自然人來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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