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單位為了逃避給員工繳納社保義務的法律責任,會以一定條件誘騙或者威脅員工放棄社保,那么,誘騙勞動者承諾放棄社保是否違法呢?
案情:在一次某人才市場舉辦的招聘會上謀到了一份不錯的工作,到某設備銷售公司做倉庫管理員。去公司報到的第一天,行政部門領導拿出了一份情況說明,示意王某簽字。該份說明上寫著:“不要求公司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自愿放棄該權利?!惫镜慕忉屖抢U納保險費太麻煩,公司把這筆錢以“補助”形式發放給員工,這樣比較省事。王某沒多想就簽字了。最近,王某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承擔因未繳社保費而導致其遭受損失的賠償責任。法院對王某的訴請予以支持。
法律解讀:作為用人單位的某設備銷售公司應當依法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該公司卻抓住部分勞動者不懂法的弱點或者貪小便宜的心理,以發放“補助”的方式騙得勞動者在情況說明上簽字,向員工支付遠低于公司應承擔的社保費金額,規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當勞動者發現自己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要么通過行政程序,向社保部門、勞動監察部門等單位投訴,要求敦促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要么通過司法程序,在無法補繳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至于用人單位誘騙勞動者寫下的諸如情況說明這類放棄法定權利的單方聲明,因該類說明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約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相對來說,用人單位是占主導地位的,一般處于強勢,而勞動者處于被動地位,相對弱勢?,F實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單位不愿簽訂或不愿履行勞動合同,本案情況則比較特殊。若以個人承諾放棄社保、補償等來維系相關勞動關系,就容易使勞動者處于被動、脅迫地位,使相關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該案也再次警醒相關企業,妄圖以合法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結果只能是得不償失?,F實中必須嚴格落實勞動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不買“五險一金”的違法心理。建立勞動關系,就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這既是切實保障員工享受的社會保險權利,同時也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給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機,免受不當侵害。
本站信息除標注為原創文章之外的皆來自互聯網,文章觀點不代表本站,如相關信息涉及到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
Copyright © 2016-2022 12333bsb.com 伴社保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備20200297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