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部長令”)等有關政策精神,現就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個人賬戶清退
1.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包含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下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按照13號部長令規定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清退支付給本人;參保個人出境且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清退支付給本人;參保人員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2. 個人賬戶儲存額包含企業繳費劃轉部分及利息。
二、關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3. 參保個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其個人賬戶資金轉移額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累計額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轉移,以上轉移金額均包含本息。
4. 外出務工人員返鄉,本人要求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戶籍地的,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先為其辦理關系接收手續,今后依規定接續繳費。
三、關于參保個人死亡遺屬撫恤
5. 參保個人未到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支付其直系親屬一次性困難補助的本人月繳費工資標準,按照該參保人員生前最后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基數計算;對繳費不足12個月但超過8個月的,按其實際繳費月數的平均繳費基數計算;繳費不足8個月的按其實際繳費月數的平均繳費基數計算,一次性困難補助標準按其實際繳費月數計發。
6. 參保的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或未辦理退休手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符合領取定期撫恤金條件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按月支付撫恤金。
四、關于養老待遇的審核支付
7. 女性參保人員首次參保時,其身份為城鎮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如參保后到企業工人崗位工作,與用工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且按企業職工身份繳費滿兩年及以上的,經本人申請可按企業女工人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8.《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參保,達到退休年齡時,因繳費不足15年而繳費至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退休當年規定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滿周歲計算。
9. 參保的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繳費不足15年,本人自愿終止養老保險關系,除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外,另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五、關于養老保險費補繳
10.城鎮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參保的企業職工過去繳費年度欠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時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經核定的基數繳納欠費,未辦理緩繳手續和緩繳期滿后未及時補繳的需加收利息;以前未核定繳費基數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各年度工資進行稽核,核定繳費基數和補繳利息;企業不能提供原始和完整工資材料導致無法核定補繳基數的,按欠費年度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補繳。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執行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報告省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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