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曾阿牛是湖南某食品公司員工,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7月14日到2020年12月31日。2017年7月24日,曾阿牛上白班,當晚20點04分打卡下班返回公司的集體宿舍休息。7月25日凌晨3點左右,曾阿牛在宿舍床的上鋪睡眠中從床上跌落地上摔傷,醫院診斷為重度頭部外傷;腦疝形成;左頂骨骨折;......
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8年2月5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曾阿牛下班后于凌晨3點左右在宿舍睡覺時不慎從床上摔下受傷,既不在工作時間也不再工作場所內,受傷也非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員工起訴】
曾阿牛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為工傷,理由如下:
1、集體宿舍系工作場所內,只要在工作單位區域內發生的傷害,應當視為在工作場所內受傷。
2、我沒有私自外出,而是在服從公司安排加班完后在集體宿舍內休息睡覺,應當視為在工作時間。
3、我的工作強度大,連續工作了12小時,導致我疲勞過度,且集體宿舍的安全設施存在隱患,上鋪的圍欄過低,沒有安全措施保護,員工因勞動過度熟睡隨時可能摔下。
4、公司安全監督不力,未盡到提醒員工注意安全和時刻巡邏檢查宿舍員工睡覺的安全職責。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對曾阿牛在凌晨睡眠中從員工集體宿舍的床上跌落到地上受傷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曾阿牛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本案中,曾阿牛受傷發生在凌晨休息時間和員工宿舍中,且曾阿牛的工作性質不需要隨時待命,曾阿牛受傷時顯然已經不處于工作狀態,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
曾阿牛的訴稱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曾阿牛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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