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胡某是合肥經開區一家餐飲公司的服務員,去年年初,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企業一直處于停業狀態。為保證員工工資收入不降低,同時緩解企業經營壓力,經合肥經開區人事勞動局備案后,該餐飲公司與區內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間進行“共享用工”合作,該餐飲公司將包括胡某在內的40多名服務員安排至電子科技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社保繳納及工資發放仍由餐飲公司負責。
但是,2020年3月16日,胡某在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線作業時,不慎踢到架子下的輪子制動裝置,導致意外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左足趾骨骨折。
隨后,該餐飲公司為胡某向人事勞動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合肥經開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根據勞動合同書、“共享用工”合作協議、胡某工友手寫的受傷經過證明、初診病歷等證據,確定事發經過后,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該餐飲公司為用人單位認定胡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捌渲?,工傷保險基金賠付部分由餐飲公司為胡某向合肥市人社局申報,應由企業支付的工傷賠償部分餐飲公司與電子科技公司協商處理?!?/p>
法律評析
共享用工的工傷責任,《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耙簿褪钦f,輸出單位和輸入單位可以自由約定工傷保險責任由誰承擔,實踐中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可能會要求輸出單位一方先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再依據‘共享用工’合作協議向輸入單位追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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