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是陽光化工廠采購員,一日李某在外出購買原材料的途中被一交通肇事車輛撞倒,導致腹部大面積軟組織挫傷。李某與肇事司機,私下商定,由肇事司機賠償了李某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等共計5000元。事后李某并未將這一事件告知廠方,而是提出因身體原因病休兩個月,廠方同意了李某的病休申請,并支付其兩個月的病休工資。兩個月后李某病愈,但是并未上班,而是一紙訴狀將化工廠告上法庭,要求進行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要求廠方支付李某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等項費用。
分析:
法院經審查查明:原告李某故意隱瞞了具體的受傷情節,使被告化工廠無從知道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發生的傷害,沒有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申請,且李某及其親屬也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交通肇事的司機已經賠償了原告的醫療費等項費用。因此,法院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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