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是單位的職工,自入職以來單位一直沒有為我繳納社會保險,我了解到勞動爭議的案件首先需要進行勞動仲裁,于是我在和單位協商無果之后,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但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我的案件,答復說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一般不予,我很是不解,難道我的情況不屬于勞動爭議嗎?
分析:
您好,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確屬于勞動爭議。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的案件是“仲裁前置”這是沒有問題的。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研討會會議紀要》則規定,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其不予受理的決定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紀要》還規定,由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或按規定給付相關費用的,應予受理。也就是說,如果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當出現需要被保險的事由時因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導致員工不能享受各項社會保險,所造成的損失可以主張由單位進行賠償,此類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您還可以去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其對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并監督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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