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2月20日,廣元籍農民工李枝勇來電咨詢稱,過完年,他到甘肅省一建筑工地務工,勞務公司與他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約定“工傷概不負責”。李枝勇想問:如果上班時發生工傷,能不能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呢?
分析:
針對李枝勇的問題,記者咨詢了值班的四川·成都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杜偉,他表示,根據《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這種行為既違反了法律法規,也是不道德的,此條款應屬于無效條款。因此,在勞動合同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的約定不具備法律效力。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所有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支付工傷職工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則應未承擔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合部責任,同時保證參保和未參保職工在發生工傷時,享有工傷待遇的標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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