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到了,學生實習、學生兼職話題又熱鬧起來。對于HR來講,什么叫學生實習、什么叫學生兼職、為什么要用學生、怎么用學生、通過什么方式用學生,均是需要考慮的管理問題。我通過多年給企業提供的咨詢、培訓與管理經驗,就人力資源管理中學生實習的一些問題,總結分享如下,供有興趣的朋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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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實習、學生兼職概念上有區別,勞動法律上沒有區別
經常有HR的同行或人力資源公司的同行向我咨詢,說他們需要學生實習,或需要學生兼職。那么,實習或兼職到底有啥區別?在法律上學生這個群體究竟有啥特殊性?
依據原勞動部309號文的規定,學生群體唯一的特殊性就是到企業實習或兼職可以不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在勞動法律上,實習或兼職沒有任何區別。但是,在管理或概念上,兼職的范圍大于實習的范圍。實習一般指在企業實習,而兼職則包括但不限于在企業內。例如做家教,這屬于給家庭提供兼職服務;又例如做活動,這是為活動提供兼職服務等等。也就是說,兼職的內涵大于實習的內涵,但在勞動法律上沒有任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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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實習、學生兼職的前提必須是“在校學生”
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的,與企業之間可以不建立勞動關系。因此,既然提到學生實習或學生兼職,那么這個學生必須是“在校學生”。
在實踐中,有的學生例如:大學肄業的、大學提前畢業的、大學畢業后沒找到工作的,很多HR在招聘或管理上,也將其視為“學生”,這實際上在勞動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這些人喪失了“在校學生”的身份,其在法律上就僅剩下一個身份,即“勞動者”,那么就不是學生實習與學生兼職,就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短期勞動合同或兼職工作,與企業建立的必然是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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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實習、學生兼職與企業建立的是什么關系,一看簽訂的“協議”,二看實習或兼職的表現形式
在實踐中,有的企業HR固執地認為,學生實習或兼職與企業建立的一定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這個觀念是錯誤的。
從勞動部309號文的規定中就可以明確看出,雙方可以不建立勞動關系,而不是不能建立勞動關系。那么,司法實踐中,如何判定實習或兼職建立的是什么關系?
一方面,要看雙方簽訂的協議。簽訂的若是勞動合同,就是勞動關系,若簽訂的是實習協議的,就是勞務關系。
另一方面,也要看實習或兼職的表現形式。法律的規定是“利用課余時間”實習或兼職,正常的表現形式就是“課余”。例如:周末,或一周中的某天,或寒暑假等,這種表現形式會被認定為勞務關系;那么,不正常的表現形式就是“拿學生當正常的職工來用”,朝九晚五長期穩定上班,又利用其學生的身份,不執行勞動標準。那么這種表現形式名義上是實習,實際上就是就業。對此,有些地方,例如北京就規定,將其視為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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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實習或學生兼職可以發工資,也可以發勞務費
對于來實習的學生,企業應支付報酬,可以發工資,也可以發勞務費;而對于企業來說,列支渠道不同,影響也不同。發工資的,納入企業的工資總額,將會增加企業基于工資總額產生的各種稅費的繳費基數;納入勞務費的,將會增加學生的納稅義務,減少實習的積極性和能動性。但是,從法律的角度出發,發工資與發勞務費均可以,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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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四學生實習后錄用的,實習期間可否代替“試用期”
經常有企業為了招聘優秀的應屆畢業生,會在畢業季讓招聘錄用后的學生先到企業實習,或先安排一批學生實習,并根據實習表現確定哪些人可以留下。那么,這些實習2-6個月并最終留下來的學生,就產生了一個疑問:
既然實習了那么長的時間,并是最終覺得滿意才留下的,那么簽訂勞動合同還有必要約定“試用期”嗎?
從法律的角度看,試用期是為了員工和企業有一個互相考察的周期,因此,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對于學生實習并留在企業的,HR首先有權利給其約定試用期,即實習期不能替代試用期;也有權利不約定試用期,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直接轉正,給優秀的實習學生以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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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實習或兼職過程中出現意外事故的,不能認定為工傷,但可以參照工傷賠付
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傷的,或實習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的,在法律上不會被認定為工傷,因為工傷認定是以勞動關系為前提的。若實習的學生與企業建立的是實習的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則無法認定為工傷,但企業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該賠償責任無論從人身損害角度進行賠償,或民事雇傭的角度進行賠償,都存在標準模糊化的問題,例如:精神損害賠償等。那么,可以參照工傷進行賠償,在工傷賠償標準框架下進行協商與溝通。因此,對于實習的學生,企業可以為學生購買意外保險,也可以購買類似于工傷類的商業保險。
此外,實習學生在路上出現交通事故的,企業在法律上不承擔任何責任,需要學生與家屬跟肇事司機進行溝通與談判,企業可以進行一些人文的關懷與幫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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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生實習或兼職約定了執行某些勞動標準,則法律上會認可
學生實習或兼職中的約定,例如實習期間碰到周六、周日加班的,要給加班費;暑期室外實習的要給防暑降溫費等,那么這種約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必須執行。但是,這種約定,并不會將所謂的實習勞務關系,定性為勞動關系,僅是約定以及約定的執行問題。
但是,若學生實習或兼職期間,企業為學生購買了社會保險,用以防范上述意外風險的,則這就不屬于實習或兼職關系,而可以直接定性為勞動關系,因為社會保險的繳納是必須以勞動合同以及勞動關系為基礎的。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學生實習或兼職,只能購買商業保險,不能購買社會保險。如果購買,則按照勞動關系、按照勞動標準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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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實習或兼職過程中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企業需要承擔直接賠償責任
對于實習或兼職的學生,在勞動法上可以理解為不是企業的職工、不是企業的雇員,而是非雇員。但是,在《合同法》以及《侵權行為法》當中,均認為屬于企業的人員,在給企業提供勞動或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給第三方造成的傷害,企業需要直接承擔所有賠償責任。企業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實習的學生或兼職的學生追償,但不能以是學生不是職工為由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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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實習或兼職可以簽訂保密協議,約定保密義務
對于一些企業,學生在實習或兼職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企業的客戶信息、經營信息、數據信息、管理信息等,而這些信息本身對很多行業或企業是有商業價值的,那么利用學生實習的企業,從自身商業秘密保護的角度出發,可以跟學生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終身保密義務。而保密協議的簽訂與保密義務的履行,并不局限于勞動關系,民事關系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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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生實習或兼職可以直接用,也可以間接用
企業可以直接與學校以及學生聯系,建立實習關系,直接雇傭學生實習,也可以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外包的方式或以提供學生實習的合作方式,間接使用學生實習或兼職。兩者的主要區別是費用列支渠道與結算方式的區別,并無實質法律區別。直接用的,企業與學生直接結算,可以是勞務費,也可以是工資,均從企業的人工成本中列支;通過第三方間接用,則可以通過外包費、服務費的渠道列支。當然,直接用,需要直接面臨學生實習中的國債風險,通過第三方外包用,在讓供應商賺錢利益的同時,可以將風險轉嫁給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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